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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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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12年11月9

  628号修订)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5.《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

  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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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五条: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59号公布)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八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16

  4)异地企业来本市登记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5)接受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直冠“广西”名称的预先及变更核准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名称预先核准需符合下列条件: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4.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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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人如何理解?答: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的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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